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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  ( 113年01月31日)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經濟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三、社會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四、產業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五、人力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六、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分六科辦事。
七、管制考核處,分六科辦事。
八、法制協調處,分四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資訊室,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