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檔案徵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檔案點收、分類編案、編目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保存年限、保存價值鑑定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審核。
三、機關檔案銷毀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機關檔案銷毀之審核。
四、機關檔案移交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機密檔案管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六、國家檔案移轉制度與徵集鑑選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電子檔案徵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八、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及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九、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及收購。
十、其他有關檔案徵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