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89年06月21日)
第 4 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