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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 103年07月22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對各情報機關所提供之資訊經採用並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時,應註記或敘明原報機關。

各情報機關辦理情資彙送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陳報國家安全會議主席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