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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資彙送作業辦法  ( 103年07月22日)
第 4 條
各情報機關應本於職權及依主管機關下達之情報需求、情蒐要項蒐集本法第七條所列之資訊。

各情報機關獲取前項資訊時,應掌握時效即時送達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