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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11月10日)
第 3 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