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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 104年12月23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每年對空間情報機關影像引進來源、採購規劃及空間情報、影像、圖資交流情形實施督訪及評鑑,主管機關得視評鑑績效辦理獎勵。

主管機關督訪所見情形應於空間情報管制協調會報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