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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 104年12月23日)
第 5 條
空間情報機關與政府機關交流空間情報、影像或圖資,得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資料申請及獲得。

前項申請應敘明交流之空間情報、影像或圖資類別,及其區域、時間與用途,報請主管機關協調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