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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情報統合辦法  ( 104年12月23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對於空間情報機關之研發需求,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得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及教育訓練,邀請空間情報機關及政府機關派員參與。

空間情報機關辦理空間情報專題講座、技術研討或教育訓練,如不涉機密者,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