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  ( 109年07月09日)
第 20 條
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二、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三、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