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 107年05月24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自文物註銷之日起半年內,於資訊網路公告文物註銷目錄二個月。

前項目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註銷品之原名稱、典藏號碼。
二、取得日期。
三、註銷原因。
四、註銷後處置方式。
五、註銷之法令依據。
六、註銷核定日期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