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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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
( 107年05月24日)
第 9 條
註銷品交予其他機關或機構時,應編造移交清冊,並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移交接管機關。
註銷品移交接管機關後,雙方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