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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9年07月13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懲戒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