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9年07月13日)
第 10 條
法官助理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聘。
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