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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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09年07月13日)
第 29 條
法官助理除請假或法官另有指示外,應於每一上班日上午報告工作進度及受領工作指示,並隨時保持法官得與其聯絡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