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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事規則  ( 109年11月09日)
第 10 條
人權委員會職員及聘用人員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定職權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協助調查行政及稽催事項。
三、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五、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