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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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5 條
言詞辯論程序聲音、影像之公開播送,應斟酌當事人、第三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或程序之進行,以即時或延後播送方式為之。
其他公開程序,得準用前項規定為公開播送。
未行公開播送之公開程序,其聲音、影像,憲法法庭認適當者,得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