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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2 條
憲法訴訟卷宗之保管、使用、歸檔及保存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相關訴訟資料應保存者,應編為憲法訴訟卷宗(以下簡稱卷宗)。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應別於卷宗之外另列冊保管,供大法官評議案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