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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 111年11月23日)
第 2 條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員(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府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