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 111年11月23日)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本法及本規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