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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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 111年11月23日)
第 6 條
本會議所屬機關實際執行警衛維安、情報或特種勤務任務之軍職人員辦公時數,在基於警衛維安考量及因應情報與特種勤務任務之特殊需要下,得由國家情報工作法及特種勤務條例之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