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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  ( 70年12月07日)
第 7 條
非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二、創辦救濟事業,規模宏大,福利社會者。
三、在國內外興辦教育、文化事業歷史深長,足資模範者。
四、保衛地方,防禦災害,屢著功效,足資矜式者。
五、經營企業,輔助政府,功在民生者。
六、學識淵深,著述精宏,有功文化、教育者。
七、致力國民外交,貢獻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