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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佩帶規則 ( 70年09月23日)
第 18 條
采玉大勳章、中山勳章、中正勳章、一、二、三等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凡佩大綬均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卿雲及景星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卿雲及景星勳章以襟綬佩於左襟上部。僅佩小型勳章或勳表時,亦均在左襟上部。

本條例施行前已授予之采玉勳章仍按其綬制依前項規定佩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