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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佩帶規則 ( 70年09月23日)
第 19 條
同時佩帶兩種以上之勳章於左襟,應依勳章等次之高低為序,等次相同者,照本條例第二條所列各種勳章之次序,定其先後,凡佩大綬勳章,須視勳章之大小多寡決定,其在襟上之位置,應列在先者,酌佩於左襟之上方或右方或右上方,應列在後者,酌佩於左襟之下方或左方或左下方,凡領綬勳章,應先上後下,以縱線聯綴佩於領下正中,兩大綬或兩領綬均不並佩,僅佩其序次在先者,凡襟綬勳章,應自右至左橫列一線,不能並容時,得另列次排。

受有其他勳章者,佩於前條所列舉同綬制勳章之次,獎章紀念章,應佩於勳章之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