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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70年09月23日)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授予勳章時,應先授景星勳章,其勳勞特著者,得授予卿雲勳章。

前項所稱勳勞特著,指受勳人對於國家或社會之貢獻具有公認之事蹟,而功效特別彰著,超越於一般勳勞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