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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標準  ( 69年01月22日)
第 2 條
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以左列兩類人員為限:
一、曾任五院副院長以上職務,而具有左列功勛者:
(一)致力國民革命,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三)參與戡亂建國大計或敉平禍亂,具有顯著勳績者。
(四)德高望重,翊贊中樞有勳勞於國家者。
二、經國家元首核定,應予特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