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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108年11月13日)
第 10 條
印信毀損或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該印信之質料、種類、等級、印文、製發及啟用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詳情及失職人員議處情形,依第二條之規定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