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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108年11月13日)
第 11 條
依前二條換發及補發之印信,應於其所鐫刻製發之年月下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補發之印信,其印文篆法並應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