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 108年11月13日)
第 12 條
依印信條例第七條申請補發印信者,應將其暫為製發印信之啟用日期連同拓具之印模(啟用報備表格式同附件二)一併層報,領到補發印信後,應即停止使用,並依第十三條之規定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