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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 106年12月27日)
第 4 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

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

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