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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 106年12月27日)
第 7 條
為因應學術研究需要,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開放各界應用。

前項文物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國史館申請之。

前項申請,如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所必要者,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