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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04日)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二之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定義如下:
一、來源性:文物原所有人、原持有人或致贈人身分特殊重要者;或屬國外贈禮並足以彰顯國家外交政策者。
二、歷史性:文物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或可彰顯國家發展意義者。
三、文化性:文物具備族群特色,可呈現國家、區域或民族等多元文化內涵,或反應社會民情及變遷趨勢者。
四、藝術性:文物具備藝術美感或工藝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