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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04日)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對於本條例第七條申請應用案件之准駁決定,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通知如為駁回之決定者,並應敘明理由。

第一項書面通知經申請人事先同意者,得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