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04日)
第 20 條
應用文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非核准應用方式為之。
二、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拆解或污損文物。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文物或變更文物內容及器材設備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應用文物之權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