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 107年07月04日)
第 3 條
本國人民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得以書面或言詞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本館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