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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條例  ( 96年03月21日)
第 12-1 條
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