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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管轄 ( 101年06月27日)
第 10 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