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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管轄 ( 101年06月27日)
第 13 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