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送達 ( 101年06月27日)
第 44 條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