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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送達 ( 101年06月27日)
第 45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