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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送達 ( 101年06月27日)
第 46 條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