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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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 101年06月27日)
第 52 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