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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一 節 訴願之提起 ( 101年06月27日)
第 59 條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