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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 101年06月27日)
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