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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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 101年06月27日)
第 71 條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