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 101年06月27日)
第 75 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