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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 101年06月27日)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