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 101年06月27日)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