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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 101年06月27日)
第 84 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