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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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 101年06月27日)
第 95 條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